各二级学院:
为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资助政策和措施精准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文件精神及要求,为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
二、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
(一)各学院应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为组长,副书记、学工科长、学生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为成员(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负责组织和审核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班级应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辅导员为组长,班长为副组长,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成员不少于本班学生总人数的10%(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班级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民主评议工作,确定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四、认定条件及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家庭所能筹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3.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5.生活节俭、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认定困难档次,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
(1)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4)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5)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6)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7)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8)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1)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3)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5)城市家庭中父母均下岗(无业)或一方下岗(无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家庭中有3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接受非义务教育;
(7)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
3.不具备1、2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未参加困难认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评各类助困性质的奖助学金及困难补助。
五、认定程序
(一)广泛宣传,向每一位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指导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支撑证明材料。提供学生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三)各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各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三)教学科研处将根据各个学生申请进行全面复核,最终确定贫困等级。对于不适合相应贫困等级条件的学生可进行适当调整,并以此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全面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作为今后各项资助的有效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直接关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精心做实认定工作的每个环节,尤其做好特殊群体贫困生资格认定,确保无一遗漏。
(二)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贫困生认定等级合理。
(三)动态管理,保护隐私。各学院应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加强教育,强化监督。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勤俭节约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和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请各二级学院于10月17日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于10月17日下午18点前将相关资料送至教学科研处。联系人:张老师,电话:18163976351。
教学科研处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