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护理学院学生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生会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中青联发〔2017〕4号)和《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9〕9 号)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代表全学院学生利益的群众组织,是我院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学生组织,接受学院党支部和校学生会领导,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服务同学成长成才、维护同学切身利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本会遵循国家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党委领导和团委具体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跟党走,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切实发挥学生会组织作为我校党政机关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理念,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思想;坚持以同学为本,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工作思路,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实效,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切身权益。
(三)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兄弟学生组织之间的友好联系与合作,树立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护理学院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条 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护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六条 学院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组织批准,报上级学生会组织备案。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本会章程;
(四)征集学生代表的提案,及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交并寻求答复,及时反馈并答复相关情况;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主席团
第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本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选举产生。主席团主持学生会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当由班级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
第十二条 学院级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学生会主席团设立执行主席一名,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月为一个轮值周期。
第十三条 主席团职责:
(一)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召集会议,制定工作计划草案;
(二)领导和监督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
(三)代表学生委员会执行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行使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节 秘书长、执行主席
第十四条 学生会设秘书长1人,由学院团总支副书记担任,由学院学生会聘请,也可委托学校党委、学院党支部推荐,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秘书长负责与学校各部门协调,代表校团委、学院团总支对学生会进行具体指导。
第十五条 执行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主席团及各学院学生会联席会议,主持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对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有监督权,并提出及时指导意见与建议,对不合格情况要提请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三)负责统筹协调校学生会与学校、各学院学生会的关学院;
(四)筹备召开下届学代会,向学代会作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执行主席工作必须在学生会民主集中制原则下进行,对于涉及学生会的重大问题,均应及时召集学生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并决定具体决策。
第三节 学生会各工作部门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下属各工作部门是学生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实行负责人制,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1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10人。学生会下设3个部门:秘书事务部、文娱权益部、两室文明建设部。
第十八条 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所在学院的党组织领导,接受学院团委和校级学生会指导。
第一节 护理学院
第二十条 护理学院学生会积极配合校学生会的工作,并认真遵守学联学生会组织工作办法和要求,双向协调、双向沟通,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第二节 班级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班级委员会(简称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同学会议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学院党政和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二条 建议每个班委会设班长一人,副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级委员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 班委会具有监督所在学院学生会的权利。
第五章 学生骨干
第二十五条 主要学生骨干候选人必须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视学院学生情况定),需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要求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骨干候选人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七条 落实《学生会干部自律公约》,践行学生会宗旨,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小官僚”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生会工作人员退出机制,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从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执行过程中,需修改的部分以补充案形式存在,修改权属于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护理学院学生会。